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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湖实验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

作者:    文章来源:    点击数:   更新时间:2023-04-27 20: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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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

 

一 总则

1、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,明确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,保证党中央,国务院,中纪委和市区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,维护学校改革,发展,稳定的大局,特制订本责任制。

2、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,要以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贯彻执行上级领导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。

3、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,要坚持党支部统一领导,党政齐抓共管,部门各负其责,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。

4、学校党支部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,纳入领导班子,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、教育工作、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,一起部署,一起落实,一起检查,一起考核。

5、学校各部门要在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,结合各自的职责,认真履行职能,积极发挥作用,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。

6、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,要坚持从严治党,从严治校;立足教育,着眼防范;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;谁主管,谁负责;一级抓一级,层层抓落实。

二 责任范围

1、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对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。书记、校长是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。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,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。

2、学校党支部具体对学校的党风廉政状况负责。

3、学校书记对工会主席、团委书记及所分管部门的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状况负责;校长对副校长及所分管部门的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状况负责。

4、工会主席对工会副主席的党风廉政状况负责。团委书记对团委副书记的党风廉政状况负责。

5、副校长对所分管的行政部门的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状况负责。

6、学校各部门正职领导干部对本部门副职党风廉政状况负责;正、副职领导干部按照分工对本部门其他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状况负责。

三 责任内容

学校领导班子、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:

1、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,分析研究职责范围的党风廉政状况,每半年专题分析一次,总结经验,提出对策。按照上级要求,结合实际,拟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,按期部署工作,组织实施。

2、标本兼治,综合治理,完善管理机制,监督机制,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。

3、组织党员、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,学习江泽民同志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论述,学习党风廉政法规,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。

4、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各项法规制度,落实党风廉政工作的各项任务,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,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,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,解决教职工关注的热点问题。

5、履行监督职责,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,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,检查和考核,负责纠正违反党风廉政规定的行为,对发生的问题及时处理,整改,重大问题如实报告上级党委,行政和纪检监察机关。

6、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,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。

7、支持帮助党风廉政建设职能部门和执法机关履行职责,开展工作。

四 责任考核

1、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,每半年要进行一次自查。党支部每年进行一次考核,对责任制执行情况作出评价,提出考核意见。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,要及时研究解决。

2、学校党支部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,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,报上级党委和纪委。

3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,应与民主评议,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,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。

4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,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,奖励惩处,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。

5、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,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。

五 责任追究

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要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:

1、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,不查处,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的事项拒不办理,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,压制不查的,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,严重警告处分,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。

2、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, 致使学校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,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作出必要的处理,情节严重的,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。

3、违反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,造成恶劣影响的,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,严重警告处分,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;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,给予严重警告,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,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4、授意,指使,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,金融,税务,审计,统计法规,弄虚作假的,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,严重警告处分,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,情节严重的,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。

5、授意,指使,纵容下属人员阻挠,干扰,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,或者对办案人员,检举控告人,证明人打击报复的,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,情节严重的,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。

6、对配偶,子女,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,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;包庇,纵容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,情节严重的,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。

7、责任范围内的组织和个人发生违反政治纪律,组织纪律,经济工作纪律,群众工作纪律和其他纪律现象,造成较大损失或引起重大不良影响,经查实,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负有领导责任的,参照前项规定作出处理。

8、其他违反本责任制中《责任内容》的行为,情节较轻的,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,情节较重的,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。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,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;涉嫌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